关于《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一、项目概况
剑阁县元山镇,地处梓潼、盐亭、南部、剑阁四县交汇处。东连演圣镇及南部县、盐亭县,西南接梓潼县,北邻王河镇。因元山镇地理位置的优越性以及自身发展,近年来元山镇来往的客货车逐渐增加,故来往客货车对住宿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基于此,李崇安决定将其名下位于元山镇同桥村(原为凉泉村)的“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地块”)中部分土地用于变更为居住用地,该地块整体面积为1731.74m2的。根据广元市剑阁生态环境局的查询结果可知,本地块西侧约130.41m2范围属于元山镇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根据《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可知,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因此剑阁县自然资源局为本地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外的部分出具的《剑阁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其编号:元山规字(2023)02号和元山规字(2023)03号,明确了其面积为1601.33m2,使用性质为居住用地。由于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的范围是1731.74m2的,已包含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范围(1601.33m2),故本次调查的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的调查范围为1731.74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于本地块原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在2021-2023年期间从事过工业生产(整体使用面积为1731.74m2),本次变更用途为住宅(规划为居住用地面积为1601.33m2),因此为保障地块开发安全,确保地块再开发利用前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李崇安于2024年2月委托四川富康碳汇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对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本地块改变用途后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
二、地块使用历史和现状
时间 | 类型 | 来源 |
1990年以前 | 农用地 | 人员访谈 |
1990年-1996年 | 空置厂房(未利用) | 人员访谈 |
1996年-2006年 | 用作居住 | 人员访谈 |
2006年-2007年 | 西侧扩建 | 人员访谈 |
2007年-2021年 | 空置 | 人员访谈、现场勘查与历史影像 |
2021年-2023年10月 | 林桥彩瓦厂,生产企业 | |
2023年10月~2024年1月 | 搬迁、拆除 | |
2024年2月-本次调查 | 空地(其中东侧1601.33m2的范围已规划为居住用地,西侧130.41m2的范围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
三、调查结果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4个土壤监测点,2口地下水监测井;在地块外共布设1个土壤对照点、1口地下水对照监测井。
根据剑阁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剑阁县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编号:元山规字(2023)02号和元山规字(2023)03号可知,本地块土地使用性质为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规定的建设第一类用地,故选用建设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对地块内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根据检测结果,得到如下结论:
地块内7个土壤样品中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的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风险筛选值;地块内7个土壤样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均为未检出,因此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表1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和半挥发性有机物中建设用地第一类风险筛选值;地块内7个土壤样品中石油烃含量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风险筛选值。地块内7个土壤样品中铬和锰含量均未超过《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DB51/2978-2023)中建设用地第一类风险筛选值。
监测结果表明:地块所测地下水中色度、臭和味、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铜、锌、锰、铝、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的要求;镍的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2中Ⅲ类标准限值的要求;二甲苯和苯并[a]芘的监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2(续表)中Ⅲ类标准限值的要求;石油类的监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的要求。
综上,本次调查的剑阁县元山镇林桥彩瓦厂地块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无需开展后续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工作,地块土壤环境质量能满足下一阶段用地规划要求。